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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2)

时间:2022-10-09 03:28:21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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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在凭票扣除法下,加工入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加工入库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三)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7号公告”要求,“湖北省凡从事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企业2014年4月棉籽销售单价按当期月末市场行情2 700元/吨,皮棉按当期月末郑州棉花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价格19 600元/吨计算,不考虑加工过程中人工及材料费用,则:

  在凭票扣除法下,销售皮棉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 712 240(189.4吨×19 6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棉 3 285 1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7 072

  销售棉籽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784 620(290.6吨×2 7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棉籽 694 3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66

  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45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皮棉和棉籽的销售业务会计分录与凭票扣除法是一致的,但其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还需按新规规定方法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籽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本期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500吨×7 000元/吨×13%÷(1+13%)

  =402 655(元)

  在核定扣除发下,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500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2 6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2 655

  (四)新规前后的衔接

  “38号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凡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按新规要求,执行核定扣除前,所有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无论是直接收购来的农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加工后形成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 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要做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当然要增加相应存货的成本,转出限额也应以企业账面留抵增值税额为标准。具体计算办法为:

  1.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所消耗农产品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

  其中:“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含税,下同),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38号通知)”。若无法划分购买价格、采购费用,则只能按库存平均成本折算期末平均买价③。

  在凭票扣除法下,进项税额=收购数量×购买单价×13%;在核定扣除法下,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库存数量×平均购买单价×11.5%

  这将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小于原凭票扣除法收购时计提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如果期初成本中包含无法区分的采购费用,那么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 使用的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高于实际收购价,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偏高。由于诸如此类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两种办法前后衔接时,按照核定扣除法转出进项税 额与企业原账面留抵税额都可能不一致,这时应该以企业原账面留抵税额为限,按比例分配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分别应该负担的进项税额,将企业原账面留抵增 值税额全部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出。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3月31日留抵进项税额为42.5万元,仓库盘点账实一致,明细如下:原材料仓库籽棉100吨,成本60.9万元,单价0.609万元/吨;产成品仓库皮棉150吨,成本238.5万元,平均单价1.59万元/吨。

  1.籽棉理论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100×0.609÷(1-13%)×13%÷(1+13%)=8.05(万元)

  2.皮棉理论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所消耗农产品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150×2.64×0.609÷(1-13%)×13%÷(1+13%)=31.89(万元)

  由于上述两项转出额之和小于企业账面留抵进项税额,应按比例分配账面留抵进项税额,具体分配:

  3.籽棉实际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42.5×[8.05÷(8.05+31.89)]=8.57(万元)

  4.皮棉实际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42.5×[31.89÷(8.05+31.89)]=33.93(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85 700

  产成品――皮棉 339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000

  当然,对于期末库存只有一种存货的企业来说,就不存在分配问题,留抵进项税额直接转到该存货成本中。对于期末仓库没有存货而账面有留抵进项税额的企业,建议将该留抵额全部直接转入原材料成本,当然此时企业原材料账面将出现只有金额没有数量的不合理现象。

  (五)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