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毕业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

时间:2023-04-01 09:34:51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财政、税务的简称。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不属于此范围,一般包括财政、税务、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等专业。所以学习财税学也就需要学习财政学,下面小编为你带来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一

  论文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风险 防范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阐述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

  新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旧《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了相应的风险。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

  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

  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

  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

  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

  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

  新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

  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

  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

  但如企业在5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5.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反避税条款,针对企业滥用纳税筹划的状况,通过减少税法漏洞,增加反避税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

  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

  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

  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

  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①行业优惠: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年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③技术活动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环保节能优惠:例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

  ⑤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这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

  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与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

  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

  ①临界点筹划。

  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

  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

  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

  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利润做筹划。

  ②缺陷性条款筹划。

  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

  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4.事后绩效评价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

  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

  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2]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2010(4).

  [3]金文南,原永娟.论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4]梁文涛.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五种应对策略[J].财会月刊,2010(4).

  财税法规论文二

  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地方税 税收立法权 税收管理权

  【论文摘要】地方税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地方税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的一种制度,它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不同划分厦组合方式形成了地方税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

  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中,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虽然确定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发展地区经济,也不符合分税制对于在中央与地方问合理划分税权的要求。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

  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

  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

  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

  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

  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

  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

  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

  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

  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

  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

  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

  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

  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

  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

  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

  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

  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

  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

  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

  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

  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

  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

  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

  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

  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笔者认为,在选择主体税种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

  第一阶段(近期),这一阶段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以现行税制改革为契机,把目前一些收入量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主体税种;第二阶段(中期),这一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处于过渡期,

  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主体税种功能逐步弱化的基础上培育一些新的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第三阶段(远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较发达,各项改革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可以参照国际做法,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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