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

时间:2022-10-06 23:07:3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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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

  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1】

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第一次所经历的是一审判决后,单位不服上诉,提交答辩状至一审法院,一个半月多一审法院移卷至二审法院,然后等开庭等了将近三个月(那一次赶上年底,遭遇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

  第二次没赶上年底,三个多月二审审结。

  现实中,超期审理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你耐心等待吧,估计也快了。

  什么是“二审判决”及二审期限和程序【2】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根据《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 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

  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员上诉,经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认可的,应视为代表人诉讼的全体成员行使上诉权,将全体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列为上诉人。

  如果未经没有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员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员,按原审的诉讼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成员发生效力。

  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记的成员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已登记的全体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尚未登记的其他成员,在法律上也有预决效力。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程序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法院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 ,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 ,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

  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

  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第二审程序 -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二审程序 -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3】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贿赂、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03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30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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