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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1:34:0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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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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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增加抚养费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孙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现住在**县**乡**村。

  联系方式:136********

  答辩人就孙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未拒绝支付抚养费且导致抚养费未能按期交付主要系原告母亲责任。

  答辩人孙*系答辩人儿子,天下哪有父母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

  诉状中提到被答辩人母亲多次向答辩人请求支付儿子抚养费,声称答辩人态度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纯属歪曲事实。

  20XX年被答辩人母亲及家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导致答辩人发病住院,此期间被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不仅没去看望而且还要求支付生活费,答辩人为了儿子毅然拿出自己医疗费给予被答辩人母亲,由此可见答辩人对其儿子的感情有多深。

  在离婚后,答辩人数次去被答辩人母亲家要求看望儿子均被百般奚落,拒之门外。

  后来答辩人也曾打电话给被答辩人母亲要求看望儿子,也遭到其无理辱骂,严词拒绝。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儿子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答辩人所患疾病并非传染性疾病,对儿子探望无不利影响,完全符合探望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对儿子的探视权。

  另外答辩人在离婚后,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再加上自身的疾病屡屡发生,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生活极度困难,经常需要家人接济这也导致孩子的抚养费未能按期给付,为此答辩人一直深怀愧疚。

  二、起诉状中所要求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答辩人请求减少抚养费为每月300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被答辩人母亲的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三岁,并未上学,在**这样的小城镇,生活水平又能有多高呢,且女方在当地经营一家小商店,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如果按照起诉状里所要求的由答辩人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这就是说一个在农村的三岁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为3000元,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由答辩人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

  但根据《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答辩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收入甚微且极不稳定,一个月平均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再加上身体患有疾病,时有发生,所需大量的医疗费;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需要家人接济。

  答辩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意见》第7条第4款规定中的特殊情况。

  答辩认虽然生活困难,但依然愿意拿出自己收入的30%支付给儿子,这一点也符合法定抚养费的一般标准。

  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完全是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儿子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三、 被答辩人的姓氏应随答辩人。

  答辩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孙,是因为原告母亲常常为孩子的姓氏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答辩人为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在我国民法中有应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而孩子随父姓是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姓氏随男方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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