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抚养费的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1:34:1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关于抚养费的答辩状

  答辩状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那么当你知道关于抚养费的答辩状怎么写吗?请看下面:

关于抚养费的答辩状

  关于抚养费的答辩状【1】

  答辩人:孙民锁,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号。

  被答辩人:孙翌铭,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长如,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民锁因被答辩人孙翌铭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长如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长如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长如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长如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长如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长如房屋在一起,肖长如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长如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应对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2】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进行答辩准备。

  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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