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怎么写才对?大事记是公文写作中的一种特殊体裁,具体怎么写?请看下面:
大事记亦称大事年表,是以时间为线索记载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专题、一个历史阶段)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事实)的概要性资料。
它可以皇皇神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也可以普通平常如某个企业的过程记录或某一个人的经历年谱。
眼下几乎所有单位或部门的首长都会责成专人作一些工作流程性的纪录,光阴荏苒,岁月更替,持之以恒,日积月累也就成了一部大事记。
虽然由于执笔记事人员水准的参差不齐,许多近乎于流水帐式的文字不足以登大雅之堂,但从保存史料的角度来说,即使是再粗鄙的记录也是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许多事情在当时可以看在眼里、记在心头,然而时间一长,时过境迁,人们的记忆往往就靠不大住,且不说今后是否要为某地某域某公树碑立传,即使是从资料保存的角度,在事情发展的过程中,那怕是心血来潮,记下个一鳞半爪,只要从不间断,经过长时间的累积,就可以形成一条可资把握的发展演变脉络,对于单位部门或个人来说,功德无量。
那么,大事记应当怎么写呢?谈一些个人的体会。
其一,“事”——内容的选择
大事记,自然是纯粹记事,在内容的选择上,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时间断限。
任何一篇大事记都特定的时间范围,所以只能记载规定的时间段里发生的事情。
所记事件发生时间明确的,要写明具体的某月某日,同一天发生的几件事用“同日”来排列表示;发生日期不明确的,则以旬、月、季或年来表示。
二是地域范围。
如果是某地的大事记,所记事件的地域范围就应以事件发生时该地的历史地域为准。
三是“以我为主”。
应当完全围绕记主的活动线索来展开。
与记主相关但并非记主自身所做的事情,不得不写的,一般也仅作背景资料简述。
四是客观科学。
取舍标准必须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以某地的党史大事记为例,按照直观的理解,既然是党史大事记,那就是记载有关地方党组织的重大事件、党内的重大活动,只要把有关党的政治斗争以及自身建设的内容收录进来就可以了。
可是,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党的工作重心转移以后,党的工作的定义就不再那么狭窄了。
凡社会、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与党的活动密切相联、难以分割。
近年来,党更加清晰地把发展确认为执政为民的“第一要务”,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对外宣传、沟通往来等更成为了地方党组织头等的或重要的大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的工作都是在党领导下推进的,所有的活动都是在党领导下开展的,所有的成绩都是党领导下取得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几乎区域内所有的工作都是党的工作。
如果单纯地把党组织的活动收录进来,就显得过于单薄了。
或者说,即便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党内活动,但只要是党所领导下发生在区域内的大事,就没有理由不予收录。
其二,“大”——标准的确定
按照公文写作原则,大事记要做到:“大事要事必载,小事琐事不取。”这里面就有一个什么算“大”的标准问题。
顾名思义,大事记就应当记载记主历史上所发生的、产生影响的大事、要事、特事、新事。
写人物年谱,相对单一些,只要按时间顺序记载记主生平大事即可。
一地一域的大事记,则标准的确定要困难一些,事无巨细一把抓,就容易写成流水帐而不得要领。
还是以地方党史大事记为例,一般应当收录以下内容:
⑴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的重大活动,包括党的建设、考察学习、调研、招商等。
⑵地方上召开的重大会议。
在地方大事记中,会议的内容不可避免地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包括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念大会、庆典、揭牌剪彩仪式、学习座谈等。
⑶上级领导来当地视察、考察、调研检查验收等。
⑷接待来访,其中包括国外的官员或友人、外地相当级别的官员、知名人士等等。
⑸受到的相当级别表彰奖励,或成为世界、全国、全省排名前列的事实。
⑹本地籍人士担任相当级别职务的情况。
⑺地方首长出席的其他重大活动内容。
当然,因为取舍的标准是“大”,所以必须从记主的实际状况出发。
如记述外宾来访,甲地一年只来一、两次外宾,自然应当全部收录进来;乙地一年要来几十批外宾,则就无需一一赘述,而只能从中遴选、择要而述了。
其三,“记”——记述的规范
在整理编写过程中,尽可能把握以下几条:
一是真实准确。
大事记是对于客观史实的叙述,准确是第一要义,无论是时间、地点、还是事情的始末,必须查实出处,真正做到确凿无疑。
在写作时,切不可轻信一家之言,最好通过几份权威的资料相互对照印证后再确定,其中,时间、地点、出场人物、事件始末尤其不可有任何差错。
二是观点正确。
立传写史,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指导。
笔墨留世,政治上的清醒是要义之首。
三是记述合体。
要把握“一条一事”、“以我为主”、择要而述、详略得当等原则。
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史实,在同一年份中尽可能按照纪事本末的体例,合并记述;但考虑到篇幅问题,必要时也采用分条记述的方法。
有些内容十分相近、觉得可以合并记述的,也可作一定的归整处理。
记述中所涉及的机构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重复出现时用简称或习惯名称。
地名用事件发生时的历史地名。
记述中所涉及的人物,按其当时的历史状况记述,以后如有重大政治性变动者,必要时加注说明。
四是文字简明。
用最精炼的文字进行表述,讲清事实即可,不加任何评说,不带作者观点,并尽可能地不用任何形容词汇。
五是行文一致。
重在史实,重在精当得体,保持通篇文风一致和记述规范的基本一致。
尤其是记述相类似的事件时,注意前后表述的规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