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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时间:2022-10-07 19:08:17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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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1】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摘要由于商务活动时刻运作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存空间,因此,电子商务的范围波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消费等广泛领域,其服务和管理也涉及政府、工商、金融及用户等诸多方面。

  Internet逐渐在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而各种业务在网络上的相继展开也在不断推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的昌盛和繁荣。

  电子商务可应用于小到家庭理财、个人购物,大至企业经营、国际贸易等诸方面。

  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有不同的说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征税合理性 税法制度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者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据最新的统计,在本年初互联网上B2B的交易额已经远远超过B2C的交易额。

  2006年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5.8万亿美元,预计未来几年全球B2B的年增长率将会保持在45%左右,2010年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将达到26万亿美元。

  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到底是否应该征税,如果征税,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征税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立法。

  1.美国。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

  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2.欧盟。

  在经济上一体化比较强的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规模稍逊于美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3.发展中国家。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慢,但是最近几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

  有些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电子商务关税制度,以此来保护民族产业;同时也有些国家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应该全力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行免税。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淘宝网、团购网、当当网、起点中文网等各种网站的业务范围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已经基本上是一项比较成熟的行业,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该马上进行规定。

  1.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有利于实体商家和网络商家的公平竞争。

  就目前电子商务的普及范围和应用人群来分析,电子商务多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发展。

  普及电子商务本身就是需要成本的,本来就较富裕的地方应用免税的电子商务,而相反的较贫穷的地方要用传统的模式来经营,这样造成发达的地方物价可能偏低,贫穷落后的地方物价反而偏高。

  对于商家而言,同样的生意,因为途径不一样就享受了不同的政策,造成实际的不公平竞争。

  2.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同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日渐明显。

  各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都需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来避免弊端。

  网络电子商务征税和现实的实体征税相结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税情况,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税漏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3.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规范电子商务的必要手段。

  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税收比率可以作为衡量电子商务发展的参考数据,在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旋律下,必要的税收是有益的。

  三、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

  现在是电子商务的普及时期,对电子商务的收税政策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其发展为主要目的,规范和管制为辅。

  因此,笔者建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面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网络世界一体化的重要的方面。

  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政策,参考我国实体税收制度,建立与实体税收相区别的税收制度,在网络商店和实体商店等方面征收不同的税率,达到促进和规范的双重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税收也必须相应的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务员队伍。

  因此,在制定相应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快相应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3.建立电子商务的网络监管制度。

  网络商家实行进入登记制度,计算机核查,网络跟踪,对于不法商家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清除。

  工商准入和税收相结合。

  一旦查出不法商家,立即通知网络运营商对商家进行准入限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税收方面的适当规范。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胡怡建.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朱清.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刘初旺.税收征管执法风险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5]班远.税收之最.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靳东升,付树林.外国税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电子商务大潮下的中国税收制度走向选择【2】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

  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也对各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挑战表现在:我国税收征管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机遇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带来了契机。

  我国应当抓住机遇转变我国税制结构,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可以从个人所得信息管理、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降低流转税比重、完善税收征管五个方面着手,逐步实现提高所得税比重的目标。

  【关键词】挑战;机遇;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制结构

  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

  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同时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

  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也对各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为一种崭新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前景一片大好且在部分领域大有取代传统交易之势,在这样一种大的趋势之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和机遇?税收制度是否有为之改变或调整的必要?若需变革,我们又有哪些可能的选择?本文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一般定义

  在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

  目前,关于何为电子商务,不同的机构、部门以及学者都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的定义简单概括如下: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五类:(1)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

  如网上购物和网上市场交易等。

  它是将传统的商务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卖家和买家不需要见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交易,通过电子货币化转款项。

  (2)信息服务产品。

  商家把信息发布在服务器上让消费者去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接受咨询、查询信息和阅读电子报刊的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后才能享受到这种信息服务,资金随着无形信息商品的流转而流转。

  例如现在最常见的搜索服务中、在线咨询等等。

  (3)数字化信息产品。

  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

  用户在付费后即可下载自己所需要的软件、电影、音乐等。

  如苹果公司目前提供的音乐收费下载。

  (4)网站的广告业务。

  如门户网上常见的企业及产品的广告,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名也是一种广告。

  据美国互联网广告署(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发布的数据,2005年美国互联网广告收入激增30%,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25亿美元。

  Google和Yahoo两大网站的广告收入已经超过美国三大电视台广告收入之和。

  (5)网络虚拟产品。

  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如网络社区、游戏空间等)使用的虚拟物品,如QQ头像、社区会员特权、网络游戏装备、社区虚拟物品、虚拟空间权限等服务。

  通过以上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释,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传统商品销售领域,电子商务正逐步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必将发展成为未来交易的主流方式;在信息产品销售领域,电子商务的优势更是得天独厚,发展更加迅猛。

  电子商务必将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模式,而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税收又将受到巨大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从国际上看,电子商务给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各有不同,就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大体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所得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国家,税收受到的影响较小。

  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受到的直接冲击较小,因此这种税制结构的国家所受影响不是太大。

  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美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近50%,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社会保障税约占30%,企业所得税约占10%,也就是说近90%的税收来源于所得税。

  美国因为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是有限的,而由于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国际垄断优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却可以给美国带来无穷的利润。

  因此,美国提出对电子商务免税,这一政策对美国政府来说是利大于弊。

  2.所得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入相当的国家,税收受到的冲击较大。

  在欧盟中,法国的税后收入中增值税占到50%以上,而英国则是直接税占到50%以上,虽然欧盟各国的税制结构略有不同,但大体说来,所得税和流转税平分秋色。

  可以说电子商务对这些国家税收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与美国的免税政策不同,欧盟曾在2003年就尝试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三、电子商务大潮下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

  从我们国内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税收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我国税收制度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

  我国税收制度受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现行税制下电子商务将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对于我国这样的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流转税占国税收入九成以上),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我国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把流转环节的税收在个人收入中征缴。

  一方面,信息服务类的产品的征税难以做到。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传统行业的运用也加大了税收流失可能。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建立了电子交易平台,在网上销售其产品(如联想、海尔、长虹等企业),由原来厂家面对商家变为厂家直接面对顾客,而顾客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作为对企业管理最严格的增值税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增大。

  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网中,C2C网站发展迅速,如淘宝、易趣、卓越等网站都是典型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它们只提供交易的平台,交易由注册的买家和卖家自行进行。

  由于许多买家和卖家都是以个人名字注册,很多卖家连营业执照也没有,更不用说是税务登记了,这些交易税务机关是无从去查的,偷漏税已是必然。

  虽然,这些交易单笔数额都不太大,但是加起来总和很大,造成的税收流失也不少。

  (二)我国的税收征管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而我国在税收征管上还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在网上的交易的是无纸化的。

  作为销售凭证的合同和各种票据都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如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等;电子商务的账簿和计账凭证也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网上凭证可以随时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这使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审计基础;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管理部门很难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及交易的细节,从而加大了税务征管和稽查的难度,我国现行税法还没有规范网上的交易行为,更不能对网上交易的偷逃税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2.电子商务的交易是无国家、地区界限的,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如果没有及时跟上那么税收征管就是一大难题。

  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习惯等方面存的差异而难以趋同,税收协调也不可能很快解决,跨国交易的税收征管仍十分棘手。

  目前我国还没有和外国签订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协定。

  3.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要求税务机关拥有较先进的管理技术,税务征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水平。

  而目前我国税务征管体系和稽查的技术及手段都比较落后,税收征管人员的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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