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时间:2021-05-30 11:37:50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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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摘 要:当前国内法学在研究方法方面是一个非常薄弱环节,主要原因是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来指导和融合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在学术研究中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此把该种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中解决中国问题、改造中国法学、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

  关键词: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应用价值

  法律这门学科,从历史渊源来看,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求达到富国强盛为目的,“法律”这一外来语从日本传到中国本土,才真正意义上移植到中国,那时起草编撰的民法典几乎全盘移植外国法其中包括国际惯例、法律体系、概念术语等,这种被动接受外来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否符合法学研究的发展规律,不得不让一些学者深思,长期统治中国的中华法系典型特征是诸法合体和民刑不分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没有任何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直接引进西方日本等国家法律制度是否适合我们的国情,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延续到现在仅仅有一百多年,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在时间上具有相当滞后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在2004年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得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和学者日益剧增,近几年法学的研究发展一片繁荣,部门法学科体系健全,各部门法不断在立、废、改,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无论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还是在社会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它都发挥一定的规范调整和指导作用。2014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制定《民法典》提上议程,为此是对我们法律人的挑战,现今中国是否具备编纂“民法典”,这是学术界多年一直以来争论的问题,我们的理论研究准备充分吗?立法理由书和立法意见是否被采纳?这也是我们法学研究中的所面临的重大难题。所以这都需要一套科学完善的研究方法作为理论指导和支撑――法学方法论。

  一、现行我国法学研究的实况

  顾名思义,法学是指研究有关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个由法律人群体垄断的一门社会学科,实质上,在研究方法方面,当前国内法学还处在一个非常薄弱的阶段。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相对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还处在幼稚成长的阶段,我国的法学学者们对法律中的一些非常基本问题,比如,法学与社会科学的界限、法学内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等还处在争论不休的阶段,至今好像还未达成共识。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法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相互排斥的现象。在理论研究方面,一些学者抱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做法并未遵从理论的指导,而理论研究的成果也未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应用。在实践方面,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则认为目前有的法学研究要么过于超前,要么过于滞后,很多法律概念、制度和理论舶来于西方,它们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又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力缺乏合理的解释。

  二、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指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研究方法作为一种认识工具,受制于它的研究对象。“方法”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其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法学研究需要一套多元化的科学研究方法,本文重点从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角度浅谈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应运。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必须立足于实践,把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并预测未来。

  (一)与以往的社会科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实践性

  社会科学的研究离不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性是由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决定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着人类的历史,改变着人类的外部环境以及人类的生存方式,构成着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础。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实践需要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人类进行实践活动取得大量实践经验的最终归宿是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从而得出科学的社会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概括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社会科学理论源于大量具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却又高于人类普遍的实践经验。理论形成过程中对于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经验需要在理性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取舍,将现实作为法学学术研究的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实践是法学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是检验理论的手段

  前面已经讲到了我国法学学术研究状况和困境,由于近些年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一直都在移植或者说照搬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作为法学研究者必须把实践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而不能就盲目研究外来理论,西方很多法律制度的研究确实健全但是它只适合所属国家的语境。这是不得不让重新回归到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的角度思考中国的法学研究。

  (三)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借鉴

  传统的法学研究涵盖两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及对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案;对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近几年我国学者一直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在从事翻译和研究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概念、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但是这套程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规避、搁置和架空了,这些研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我国存在的真正问题,进而也不可能解决我国的问题,一旦我们讨论重大案情或者具体的理论的时候,总有学者说西方的制度是如何的好,他们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这就引发了一个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的问题:为什么西方的法律制度引用到中国司法实践中都失灵了呢?本文赞同陈瑞华老师的观点,通过社会科学的方法的引入,可以使我们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走出困境充满期待,在中国的经验事实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超越西方法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思想,逐渐研究出一些原创性的学术成果,以期能够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以期能够构建理论是实务之间的桥梁,使两者能够很好地兼容性。从而能够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四)实践方法要求在法学研究中注重研究社会生活中发生过的经验事实,即社会生活中出现过的,可操作性的经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