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

商务合同签约

时间:2020-12-11 15:16:59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商务合同签约范本

  艺人签约合同书【一】

商务合同签约范本

  宁德市宁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 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宁德市宁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 宁德市蕉城区鹤峰南路E居楼3楼303 法人代表为: 李遇斌 联系方式: 158XXXXXXX905

  1.2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

  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

  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

  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

  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

  6.1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6.2乙方按6.1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日

  项目合同【二】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

  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关于双方共同完成 节能工程项目的协议,以及所有有关的附件,如技术资料及会议纪要、

  往来函件等。

  1.2甲方:指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合法的受让人。

  1.3乙方:指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合法的受让人。

  1.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根

  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根据

  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

  为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

  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

  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

  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项目费用是指完成本项目的能效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生产、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运输及相关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费用。

  4.2甲方承担项目费用中的土建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成本、运输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用、本项目设备所在的室内连接电缆费用、空调设备费用等。

  4.3节能量计算方式由甲方、乙方共同商定的附件一中规定决定,但必须在该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以乙方的计算方法为准。

  4.4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用电价格。

  4.5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6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下述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项目投运后第一年每月甲方在 15日前,把双方确认的上月节能总收益的90% 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以后各年乙方每月分成收益分别为当年月节能总收益的90%、90%、70%、50%、30%直到合作期满为止。

  4.7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能源管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由双方确认的年节电总收益的40%,计人民币 万元。在甲方支付节能返款第六个月后开始用合同能源管理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分成收益。乙方书面通知开始冲抵的时间和数目。

  4.8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国家有特别要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9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10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10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内予以书面核准。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 6 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如设备正常投运后三天內甲方未验收即视为已验收合格。

  5.7 甲方应接收附件一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并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

  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1所列或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列出经乙方认可的设备按期完成设计、采购、生产、安装与调试。

  6.2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4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5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6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确认。

  6.7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8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9 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期(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实行的免费维修或配件更换 (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除外),并负责系统易耗品(件)的免费储备更换。合同期(质保期)外实行终生维护,免费升级软件服务,仅收取硬件成本费用。

  6.11 由于乙方提供的设备发生故障而影响甲方系统运行而造成经济

  损失的,直接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有影响认定办法另详谈)。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年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以乙方的`书面转让书为准。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甲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节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甲 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8.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节规定

  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乙方的书面转让书为准。

  第9节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甲方如在本合同签署、通过技术方案并乙方已开始设备生产后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前期支出费用。已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其费用在合同履约保证金内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9.1.2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3甲方在设备调试完毕而不按期投入验收运营,视具体情况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总效益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9.1.4如果甲方在结算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5如果甲方在结算日后六十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6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b)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c)在保持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d)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7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如果由于乙方设备原因造成停运而不能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改变其状况;如果由于乙方设备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

  运行,甲方视具体情况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测算的效益总额的甲方收益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甲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9.2.2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2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2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2.4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2.5 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3违约补救

  9.3.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9.3.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9.4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

  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 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 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 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3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30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

  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因违约而暂停: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或发生后任何时间此违约事件仍在继续,未违约方可以在通知违约方后暂停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此违约事件在对方行使权利前得到补救,则将被认为自动收回。

  11.7自动终止:本合同将在到期日自动终止。一方进入破产程序,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1.8提前解除合同:

  11.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且在此情形下设备仍归乙方所有。

  11.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11.8.3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技术方案所规定的服务标准,视具体情况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计算的年节约电费的甲方收益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11.9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设备安装场地室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

  方求偿。

  11.10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 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中提供的信息、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1.3 保密期限: 。

  14.1.4 泄密责任: 。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中提供的信息、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2.3 保密期限: 。

  14.2.4 泄密责任: 。

  14.3 以下披露无需对方同意:

  (a) 向一方的董事或员工的披露,只要该方按与本节的规定实质相似的条款要求其董事或员工为另一方的利益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b) 向一方聘用的专业人士披露,只要他们(i)受成文法专业保密规则或适用法下的相似法律概念的限制,或(ii)被该方要求按与本章的规定实质相似的条款为另一方的利益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c) 对该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在法律上要求其披露; (d) 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评估机构披露,范围限于与一方营业活动的融资有关的披露,只要该方要求该银行、其它金融机构或评估机构(视情况而定)按与本章的规定实质相似的条款为另一方的利益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e) 适用法律、司法程序或规则以及受管制的市场或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要求披露;

  (f) 向本协议项下一方权利和利益的拟受让人、或有意收购在一方或该方的控股公司利益的人披露,只要意向受让人或收购人被该方按与本节的规定实质相似的条款要求为另一方的利益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g) 保密信息非因违反本节的原因已存在于或合法地进入公共领域。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5.1调解/诉讼/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15.2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6 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1)乙方应在其所提供的设备运抵甲方的生产或安装场所之前负责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2)设备运抵甲方的安装场所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投保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种类和数额依照实际需要、通常惯例和法律规定办理。

  (3)投险的受益人为乙方。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及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保证被许可人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除非明确约定许可人保证被许可人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许可人不对被许可人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使用该技术秘密;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项目全程的跟踪协调。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 其发布机关)

  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8. 技术标准和规范

  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1. 施工条件约定

  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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