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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上诉状怎么写

时间:2023-04-01 09:35:32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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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上诉状怎么写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庭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状,土地行政上诉状怎么写?一起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土地行政上诉状怎么写

  土地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王xx,男,汉族,xxx年1x月23日出生,职业农民,住xxxx县xx农场盐丁作业区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冯xx,女,汉族,xxx年x月2日出生,职业农民,住xxxx县xx农场盐丁作业区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县政府

  住所地:xxxx县xx镇文化北路1xx号

  法定代表人:吉兆民,职务,县长。

  第三人:xxxxxx农场,住所地,xxxx县大丰镇。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场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

  传真电话:xxxxxxxxxxx 邮编:xxxxxxxxxxx。

  二上诉人不服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裁判撤销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裁判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255号判决书)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xx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原告向被告申请确认115.x亩土地使用权,被告已于xxx1年x月2x日给xx红树林度假村有限公司颁发了xx农场国用(xxx1)第x1x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故原告向被告申请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于是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看了和听了这个判决,感到非常吃惊和非常不解!

  这个上诉状,我们也没有必要让代理律师按照什么案件事实啊、证据啊、法律啊、格式啊之类的继续写下去了。

  听说这上诉改判的少之又少啊。

  不讲道理,你代理律师还说什么法理呢?就按照我们说的写写吧!上诉人之一的王xx,今年51岁,与冯xx是夫妻关系。

  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解放前是农民,解放后是农民,至今虽然挂了一个居民的头衔,但还是农民。

  3x多年前的1xx2年我及家人和别人合伙并雇工建设了这个115.x亩的2号鱼塘。

  这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号鱼塘没有通过征收怎么就变成了国有土地了呢?就算比孙悟空还变得巧,但,我们这个2号鱼塘你总得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嘛。

  国家说这个补偿标准是按照xx政府的规定的每亩x万多元,可偏偏xx县xx农场和xx红树林度假村有限公司发来通知说,按乡政府的规定每亩补偿5xxx元,这差距实在太大,我们能同意吗?还有我们也看到了xx政府在xxx2年有一个行政复议决定书,说xx县政府颁发的这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仍然是农民集体土地。

  我们相信xx政府的说法,才委托律师写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

  又担心你xx县收了材料不开票,转身不认账,就通过特快专递邮寄。

  代理律师说,这个申请材料不能寄给xx县政府,按照规定应当寄给承办单位的xx县国土局。

  法庭上,xx县政府的代理人承认收到了,但却狡辩说应当向xx县政府邮寄才合法。

  我们知道这个代理人可以随便说。

  我们还是认识几个字的,《xx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你xx县国土局就是管土地的,我们总不能寄给公安局去调查土地权属吧?你xx县国土局收到了我们的申请材料,你就等于你xx县政府收到了。

  可我们苦苦等了两个月,没有收到一个“字”的通知,没有接到一个“响一声”的电话。

  当时,我们的代理律师说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起诉xx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还说什么这是行政不作为。

  这个词我们不太懂。

  但有个道理我们还是明白的。

  农村养狗看家,看到陌生人或听到什么声音就得吠上几声;这为老百姓办事的政府,对老百姓的申请总得有个几句或几个是受理还是不受理的话或字。

  xx来天,就是不理睬我们。

  听说,这个公务员是什么纳税人给的工钱,拿了工钱不干工,这就是不作为;县政府安排你把这个土地权属分清是非,你不干工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当时,我们的代理律师给我们说起诉吧。

  我们说农民与政府打官司输多赢少吧?代理律师说具有关统计数字证明是这样的。

  不过xx一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后还挺公正的,前不久还支持了他代理博鳌亚洲论坛综合服务区的一件行政案件呢!

  还说,我们这个案件很简单,法院就是审查一下我们是不是向xx县国土局邮寄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的材料,问问这个xx县政府有没有这个责任受理或不受理就行了,至于这个土地使用权该是谁的,法院这次不管这个事。

  这个道理我们还是懂的。

  于是我们就起诉xx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法庭上我们夫妻没有说上十句话,都是代理律师替我们说了。

  法庭审理好像也挺公正的,我们听起来被告方的确没有什么道理。

  开庭后我们心里也挺放心的。

  没有想到,这一审法院居然判我们败诉了!我们在想,这么简单的案件,法官怎么会判错了呢?中央政法委最近要求法院院长要具有法学背景,可这审我们案件的法官不是院长啊,他们难道没有法学背景吗?

  是不是要求院长有法学背景,法官可以不要法学背景啊?搞不懂了!我们问代理律师,他回答说,虽然要求法官裁判案件司法公正并承担终身责任,但有时可能审案的法官不能主宰裁判案件的命运。

  挺复杂的,不去说这个了。

  一审法院判我们败诉是说人家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手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了,你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确权。

  我们就不懂了。

  你法院说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是依法登记的证才受法律保护,可是xx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说这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可你法院又说这个与本案没有关系;还有土地管理法还说,农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要通过国务院啊、政府啊

  依法征收才能变为国有土地,你xx县没有权力征收这么大一片土地啊?不过你xx县政府从来就没有征收过我们的土地啊!这个道理我们还是懂的,你这个土地登记不合法,所以不受国家保护。

  这个十三条还说依法登记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让人搞不懂了。

  我们是农民,2号鱼塘使用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我们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并且我们3x多年一直都在这个鱼塘里打鱼干工,怎么我们侵犯了这个xx红树林度假村公司了的土地了呢?我们想,他们来占领我们农民的土地,要赶走我们农民,还不按照xx的规定给我们补偿。

  说到这里,真让人想不通啊!

  我们村现在叫xxxx县盐丁居民社区,是革命老区,解放前,我们在这片土地上干工,和共产党员一起打小日本和,解放后我们还是在这个土地上干工(种地),可是现在干不了工了。

  这个法院判我们败诉,那个xx红树林度假村公司几乎同时又在xx县法院起诉我们说占了他们的土地。

  哎,看来这个事一串起来还有点让人搞懂了!

  他们要赶走我们的这2号鱼塘,是我们夫妻的一块伤心地!xxx3年11月份,就是这个红树湾度假村公司雇的1x多吨重的装载机的司机把我们2x岁的二儿子王超帅整死了,接着不久我们的xx岁的祖母也去世了。

  法院判装载机的司机过失致人死亡,可现场有个证人亲自看见是用前面的铲斗压死的,更奇怪的是法院判决说我们的二儿子是装载机的右后轮从胸腹部碾过压死的。

  可是我二儿子的胸腹部好好的,是完整的,我们的二儿子他从来没有练过气功,哪来的功夫能顶得起1x多吨重的装载机啊!我们聘请了北京的物证鉴定专家审查,人家也说认定被装载机右后轮碾压致死我们的二儿子的事实不可能发生!

  代理律师说我跑题了。

  说回来吧。

  这个法院判我们败诉的理由的确让人搞不懂。

  代理律师说一审法院行使了政府的职权。

  我们明白了。

  好像上面提到过这个理由。

  我们的2号鱼塘,红树林度假村说是他们搞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我们说这是农民的集体土地,我们在这打鱼3x多年了,这就是土地权属的争议。

  国家安排xx县政府管这土地权属争议的案子,县政府安排国土局办这个事,我们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你xx县收到申请后就该受理,你不受理就该通知我们,既不受理,又不通知不受理,就是不作为。

  我们告到法院,法院就要查清你xx县是否该管土地权属申请的事,该管就得判决你xx县政府败诉,不该管就判我们败诉。

  可法院没有判这个事,判的是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有国土证,我们侵犯了他们。

  这么说,法院也跑题了?!这个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是否合法占有2号鱼塘的土地,是xx县政府受理后调查审查后作出决定的主管范围。

  可是这事法院抢着干完了,这下事了,政府的事法院来干完了,法院的事政府又怎么帮忙干呢?这不符合中央和国家的规定吧?

  《xx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说,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这条规定不是说得很清楚吗?你红树林度假村公司一方已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我们一方侵占了这个土地才不受理嘛?可是上面说过,我们祖祖辈辈都在这片土地上干工,2号鱼塘我们已经在上面干了3x多了的工了,

  怎么也不算我们侵占你红树林度假村公司的土地吧?还有,即使你们可以随便说我们侵占了你们的土地,xx县政府也可以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不过你xx县政府不受理按照规定通知我们一声就可以了,我们不服再到法院告撤销你不予受理决定,法院那时就可以按照十三条这样判我们败诉了。

  原来这法院不仅跑题了,中间还像小学生一样,从三年级一下跳到了五年级呢!这样保护开发商强者,我们这些农民弱者谁来保护啊?!

  中央和国家主席是关心我们农民的。

  我们今天看新闻,国家主席到革命老区看望我们农民,虽然没有到我们这里来,但让我们这些农民很感动!因为,我们农民还是有最大的官关心的!中央和的政策是好的,到地方就有些变样。

  不过,这是国家的事情,我们小农民只是提提。

  话又说回来。

  中央经常发指示要你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征地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不得占地。

  不知道你们是怎么保护我们这些农民的合法利益的?

  我们不就是那一亩三分地的补偿吗?xx政府规定的每亩x万多,你们要改就改,但不要差距太大了吧?我们两个上诉人势单力薄,无权无势,现在还只有律师帮我们说说话。

  我们从土地权属争议方面去维权,无非也就是告诉你们也要做一些让步,不要把一个小事情搞成了大事?这些你们是不懂还是装不懂?如果你们不让步,我们还有其他办法来依法维权的!

  说到这里了。

  还是请xx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吧!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3份;2、二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诉人王xx、冯xx

  土地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xx市市中区xx镇游坝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黄xx,社长

  被上诉人:xx市市中区政府,地址:xx市县街3x号,电 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xx,区长

  上诉人因土地确权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5)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5)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2、 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关于xx镇游坝村四、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乐中府函[xxx5]1x号处理决定;

  3、 依法责成被上诉人再次确认本案所争之地的权属;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1x日所作出的(xxx5)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明显袒护被上诉人,是一起典型的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甚至是违背法律良知的错误判决。

  此判决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存在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严重侵害了我社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对此错判,上诉人坚决不服。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

  本案所争议的木鱼山、梧桐子、晒谷坪和五斗岩四处土地自始以来,即为上诉人所有。

  5x年代初即“土改”时期,此四处土地就已分给我社全体村民所有;“合作化”时期归我社集体所有;1xx4年即“四固定”之后,此四处土地也固定为我社集体所有。

  到了 1xx1年,xx市政府为我社颁发了《林权证》,也确定上述四处林地归我社集体所有。

  上述四处土地,上诉人一直经营耕种,延续不断,至今已有5x多年之久。

  在1xxx年以前,上诉人与五社双方一直友好相处,根本不存在任何土地林地权属争议。

  但自李方明担任五社社长并承包了与我社相邻的五社土地,以及出现奇怪的《林权证》和《林权边界证明》以后,李方明为了自己的私利,打起五社集体的晃子,妄图抢占与我社相邻的土地及林地,接连挑起与我社的土地边界争议,致使以后两社的争议就开始接连不断。

  更为恶劣的是xxx2年12月1x日,五社社长李方明为了争夺我社的上述四处土地,带领本社某些村民放火烧毁了我社晒谷坪一带的1x余亩林木,给我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该事件发生之后,李方明由于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其有恃无恐,并继续采取一些过激手段争夺归我社所有的上述四处土地。

  为平息两社的纠纷,我社向被上诉人xx市中区政府提出了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对本案所涉的上述四处土地进行确权。

  接到申请后,被上诉人对本案所争的上述四处土地并未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就于xxx5年x月2x日作出了关于xx镇游坝村四、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乐中府函[xxx5]1x号错误的处理决定。

  接到处理决定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挫伤了我社村民对政府的信任感情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为此,上诉人于xxx5年x月3x日又向xx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遗憾的是复议机关并没有对本案认真核查就作出了维持被上诉人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能够秉公审理本案,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错误的处理决定,以维护上诉人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更为遗憾的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公正审理本案,而是尽量帮助被上诉人回避、遮掩、修饰该错误处理决定,并于xxxx年x月1x日作出了维持了被上诉人处理决定的(xxx5)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对此违法判决,上诉人是坚决不服的。

  为求得公正判决,上诉人依法向提起了上诉。

  从本案上述基本事实来看,上诉人与第三人五社在1xxx年以前长达5x年的时间内,双方都是和睦相处的,从未发生过任何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

  双方之所以在1xxx年以后不断发生权属争议,主要是五社个别人(李方明等人)为达到侵占我社土地的目的单方面挑衅所致的。

  在争议的这几年里,五社个别人与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又人为制造很多虚假的证据材料(包括林权证、林木管理登记表及林权边界证明),而后又人为地欺骗了确权机关及有关承办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又欺骗了法院及主审法官,从而导致确权机关及法院错误地作出了裁判。

  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明析。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是极其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而是由于人为的因素致使本案变得复杂化。

  仔细分析本案,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1、本案所争议的四处土地既然已被确认给上诉人所有(见处理决定第4页:本府认为:以上四处争议地方,为尊重历史、注意现实,当属四社所有),那么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还有没有权力再对上诉人四社、五社土地及林地进行调权(调整两社的土地权属)?

  2、抽象的“新垦扩大土地现象”(见处理决定第3页:社员在耕作过程中有新垦扩大现象)能否作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具体事实”的依据?

  3、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权证》能否作为确权的依据?

  4、被上诉人直接认定“我社在五社林权范围内新垦扩大原有土地属侵犯五社集体林权行为”(见处理决定第4页)是否属于超越职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以上四个焦点问题是审理本案不可逾越的基本前提,是认定被上诉人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健所在,只有正确认识和解决本案的上述四个焦点问题,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上诉人总的观点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是无权进行调权的,抽象的 “新垦扩大土地现象”不能作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具体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权证》是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直接认定我社侵权明显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具体详见后面的分析)。

  三、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及有关问题。

  上诉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都存在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其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全社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及有关问题。

  上诉人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最大的错误就是将被上诉人违法的处理决定认定为合法。

  具体来说就是对被上诉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事实”的维持严重错误和认定被上诉人据以作出“在五社林权范围内新垦扩大土地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凿”(见一审判决书第1x页)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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