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控告书

时间:2021-02-03 16:09:22 申诉状 我要投稿

申诉控告书

  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控告的申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控告申诉状一

  中纪委政法委各位领导你们好:

  因为本地法院互相打保护伞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不给处理,因此:对一下贪官腐朽分子, 再次 控告 举报 申诉与您,请求督查及督办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及副院长刘茂林、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再审审判长曹志军、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等这一团伙。

  共同伪造了安丘法院(20XX)2507号案子和在2507号判决书中和(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一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不服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的指示给于办理。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通知》强调,做到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一起解决,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为政府“四风”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出重拳、用实招,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要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着力解决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坚决纠正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要改的问题,领导班子要主动认领,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对号入座,一项一项查,一人一人清,一个一个纠。

  实行销号式管理,对正在整治的要严格标准,一改到位;对整治迟缓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尚未整治的要传导压力,明确时限,抓紧改起来。

  要上下联动整治,省、市、县党委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问题,对发生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系统联动整改机制,确保快速回应、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要强化正风肃纪,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对整治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中央这个通知:再次请求中纪委政法委给予督查及督办,对共同合伙伪造的这起关系案和人情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零容忍”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弄虚作假及顶着不办的责任。

  对下列人员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就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确保快速回应、请及时解决我的诉求。

  严格追责、坚决纠正。

  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事实如下

  20XX年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写了起诉状伪造了里面的事实与理由,找的安丘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茂林共同阴谋策伪造了(20XX)2507号案子。

  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人情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来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分父母所建的楼房,刘茂林亲自签了字把我们调到贾戈法庭审里,这是把我们送进虎口里去了,按法院划片审理规定,我们应该在安丘法庭审理,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这是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1、首先声明,93年2月份我为养父母向西关村委会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转、石、钢材等物料时,我还花600元钱向村委买的地皮,这是我搞经营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

  (93年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认何关系,也不相识),(张德芳是国家职工不享受西关村分配待遇西关村名册根本就没有张德芳这个人我家户口本也一直没有张德芳这个人,94年经人介绍与王锋华相识5月登记的王锋华是我儿张德芳是我原儿媳)张德芳是和王锋华结婚,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根本就不属于张德芳和我王希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安丘法院潍坊中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把我为养父母所建楼房判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张德芳一份,这是严重的错误。

  这是我搞个体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这都不属于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怎成共同财产呢?有西关村委会的证明。

  不是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根本就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2、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

  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附后)请问安丘法院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这楼房。

  3、(1)贪官腐朽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伪造及变造了国家公文证件,4个单位存档的建房批复表,这是违反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明)两张表对照也不是一人所写。

  (2)王贤红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

  (3)王贤红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准建证存根1份,(4)伪造了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5)伪造电话移机单1份,(6)伪造买钢材发票1份,(7)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发票三根。

  贪官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胆敢做出了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吗?应追究以王贤红为首的这些贪官腐朽分子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责任依法处理。

  4、在审理过程中,以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共同伪造了(20XX)2507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把我的合法权益硬硬的给与剥夺,难道我不冤枉吗?也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法律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及侵占,(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法分割我房产。

  20XX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明目张胆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分割我的房产?这是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我十几年上方的努力下2507号原判决被潍坊中院(20XX)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5、安丘法院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和贪官腐朽分子审判长曹志军人员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故意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为什么伪造事实,目的何在?法官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的行为,要求纪检部门对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调查依法从严处理。

  6、安丘法院伪造事实(1)第六页、本案再审认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证据何在,法院也得讲道理,不要以手中的权力蛮横不讲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张德芳和王锋华举行完婚礼后,张德芳就一直住在娘家共同生活,因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又和汶瑞公司一墙之隔上班方便,就一直住在娘家里,安丘法院不尊重这一事实,只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靠个人认为,以言代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伪造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

  (证据何在)” 和我不是共同劳动所得,即使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因此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是违法的,(2)夫妻关系除外,一个家庭用什么法律证据证明是一家人,不就是以户口来正明吗?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是她娘家的家庭成员,张德芳和王锋华结婚是王锋华的家庭成员,根本就不是我王希亭的家庭成员,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继承和分割她娘家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王锋华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我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不尊重这以法律的事实,只顾袒护王贤红的关系,这是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

  要求追究贪官法盲审判长曹志军人员的违法责任。

  7、对于争议楼房的建设,…....“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早在(1999)2284号判决书第3页中就查明了我的建房情况,及第4页第10行就认定了“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还用他们现在查清吗?贪官副院长法盲刘茂林、贪官审判长法盲曹志军等人员不尊重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为什么明目张胆的在这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伪造事实,目的何在?请查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

  8、在潍坊中院(20XX)潍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贪官刘茂林、曹志军等人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

  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胆敢明目张胆的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请查724号调解书为证据。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都前伪造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9、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呢?已审理证据就露馅,就纸里包不住火了,就无法给王贤红打保护伞了,法院也无法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两审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这是个关键的问题,这是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请依法追究刘茂林、刘德升、曹志军、等人员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依法处理。

  10、因安丘市法院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故意伪造事实上下互相勾结,导致潍坊中级法院在(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错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说明这起案子是共同伪造的起案子,安丘法院应负全部责任。

  潍坊中级法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是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应追究潍坊中院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

  诉求:1、请求:还我公平正义,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还我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20XX年3月16日

  控告申诉状二

  控告人:林小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3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梅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源玉,男,汉族,生于1933年9月7日,中共党员,离休干部,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被控告人: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村民林传明及其妻高秀美、林传顺、林传速、林国标、林千美等9人,系行凶者。

  被控告人: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该案现场出警警员6人。

  请求事项

  一、追究行凶者林传明等9人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二、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追究经办民警6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五日,中秋佳节)上午,林传明等9位行凶者结伙窜至受害人林小英(已经53岁)位于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住所,破门而入,欲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暴力行为。

  然而当时受害人夫妻恰好去亲戚家做客,从而幸免于害。

  林传民等人因行凶未果,便暂时离开受害人住所。

  后林小英夫妻回至家中,发现家门被踹开,房屋凌乱,于是马上到北湾村村委会反映情况,并由南前村村主任报警。

  当日下午二点许,林小英之夫何文清及其女婿王重旺接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做笔录,(有关单位及部门可以调阅报警及出警记录证明以上事实,南前村村主任也愿意作证。

  ),在何文清及王重旺去往港头派出所途中,林传明等6人又再次窜至林小英家对林小英及其女何梅芳进行殴打。

  林传明等首先对林小英拳打脚踢,何梅芳上前劝解不成,林某等恼羞成怒也欲向何梅芳行凶。

  在何梅芳向其等说明自己已经有两个月身孕的情况下,林某等人仍毫无顾忌对其拳脚相加,特别是对其腹部下手,导致其身上多处瘀伤,先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 73301部队医院、福清市妇幼医院救治,最终保胎无效于10月2日流产(有医院病例等证据证明)。

  老干部何源玉已经80岁,上前劝解也遭受殴打。

  后受害人林小英经福清市公安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何梅芳在受害之后港头派出所出警并现场取证、拍照,后经办民警为包庇行凶者林某等将上述证据销毁,导致鉴定结论一直无法做出。

  经办民警的行为无法否认林某等的犯罪事实,医院病例、报警及出警记录、村干部及邻居等证言足以证明林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并事实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事实。

  林传明等人一直在北湾村为非作歹、欺男霸女,恶行累累,为害一方,是民怨极大的村匪恶霸。

  经办民警等平素与林某等相互勾结,并在该凶案发生,现场出警之后亲眼看到林某等行凶行为仍不予以制止,仍容许林某等装垃圾的铁桶、砖头等砸受害人等。

  后来现场的群众越来越多,林某等才有所收敛,而经办民警在受害人及群众等强烈要求对林某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当场对林传明说:“老林,你先走。

  ”随后便放任犯罪分子林传明等6人驾驶车牌号为闽A72A38比亚迪黑色轿车扬长而去。

  经办民警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更给受害人林小英、何梅芳及其家属等造成了进一步的精神伤害。

  在案发之后,受害人及家属多次到派出所讨要“说法”,经办民警等一直信誓旦旦向受害人等保证积极处理。

  时间迁延至今,案发已经近5个月,仍丝毫未有进展,林传明等一直逍遥法外。

  林某等一直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经办民警的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公安部门在人民群众当中的良好形象,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受害人及人民群众的诉请追究林传明等9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并请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经办民警等6人办案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查清事实以正视听,铲除害群之马,恢复政府公信力。

  控告人等的诉请合理合法,望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正义。

  此致各有关部门及所有热心转发人士

  控告人:林小英,何梅芳,何源玉

  20XX年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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