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如何写好刑事申诉状

时间:2020-12-08 19:14:25 申诉状 我要投稿

如何写好刑事申诉状

  要如何写好一份刑事申诉状呢?那就要清楚它的格式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申诉状的格式及范文。

  刑事申诉书格式【1】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

  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

  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

  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

  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 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

  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收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申诉状范文【3】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

  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

  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xx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

  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

  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

  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

  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