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

时间:2017-07-06 11:00:15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

  遇到劳动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去法院起诉。下面小编整理相关成都劳动仲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1】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室指劳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两年内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指导自己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裁决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的均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区别

  1、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劳动仲裁是适用调解,仲裁是有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

  2、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3、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的原则。

  4、劳动监察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5、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收集证据。

  6、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一年。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2】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

  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要怎么办?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

  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信息

  包括公司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但是该项目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劳动者事先必须先证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

  与电话录音相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7)、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各种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但是此办法劳动者可掌控的程度较低。

  其实,以上这些,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还受诸如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等的影响。但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证据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搜集。项目当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3】

  在一些企业,加班已成常态。作为劳动者,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不合理的加班要敢于说“不”。但是,加班也要分情况,如果的确是岗位需要的加班,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可能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放:职工拒绝加班被辞退

  小崔于2014年8月20日至某电厂从事电力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并签订了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该电厂于2014年8月5日,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某电厂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无正当事由拒绝加班进行电力抢修,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应解除劳动关系。”某电厂向小崔发放了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手册,小崔看完手册且在手册上签了字。而后,某电厂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也做出了此项约定。

  2014年12月9日,小崔在下午下班时间接到厂办公室下达的紧急书面通知,要求其加班作业。理由是某小区大面积停电,需要紧急抢修。但是小崔以家中来客人为由拒绝加班,径自回家了。之后,某电厂决定以小崔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小崔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仲裁庭上,某电厂认为安排加班的情形是合法的。小崔拒绝加班违反了电厂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拒绝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裁决:小崔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不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企业规章制度,是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此案认为,首先,电厂安排加班的情形是合法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故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

  不受加班条件的限制。某电厂安排小崔加班并无过错。而小崔没有正当事由拒绝加班属于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其次,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小崔熟知企业规章制度,且某电厂把规章制度条款写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综上,某电厂解除与小崔的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情形,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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