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

时间:2020-12-08 14:53:14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反映和体现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

  XX汽车制造厂:

  珠海市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因拟合资事宜而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20**年1月1日。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企业实施了实地查勘、财务、统计资料分析与询证。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评估人员对本次评估目的及相关条件的分析,同意将持续经营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XX汽车制造厂,主营业务:汽车制造,该制造厂属于本行业同类产品的中型骨干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合资经营相对应的出资公证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合资项目出资公证这一经济行为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反映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合资的汽车制造厂整体持续经营价值,具体包含企业近3年来的各项收入支出现金流,以及对未来5年的净现金流量的测算。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持续经营价值。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基准日时的用途、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持续经营下去所能实现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企业永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

  由于企业发展的某一个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企业的收益也是不稳定的,而在这个不稳定期间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其收益是稳定的或按某种规律进行变化的,故而采用企业永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收益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11年11月16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11年11月16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共同现场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股东权益评估采用收益法

  (1)被评估企业有关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对评估信息资料的要求,对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以前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

  评估人员采用的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以及企业净现金流量。

  通过该制造厂工作人员的介绍以及现场调查,并根据制造厂提供的近3年的财务、统计资料,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评估机构人员熟悉了改制造厂生产经营的现实状况及发展前景,并进行了企业经营、财务与获利能力分析。

  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

  (1.1)该制造厂成长较快。

  根据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可知,企业前几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都为正数,平稳增长且波动幅度不大,表明该制造厂的经营活动比较稳定。

  从近3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1.2)企业的盈利除了运用于加薪和奖励以外,其他主要用于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更新,并开始注重职工的培训。

  (1.3)企业已由生产导向转向了主动式市场营销导向,已初步建立起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网络以及技术情报网络。

  (2)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分析、预测

  (2.1)经过数年的技术更新和改造,该制造厂的技术基础已经基本达到了中等先进水平,技术装备处于同行业中的上等水平。

  如果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经过两年的努力,该制造厂将能追上中等发达国家同行业的企业的技术水平。

  (2.2)该制造厂的内部资产结构合理,资信等级高,筹资渠道畅通。

  (2.3)一方面,由于产品的改型,该制造厂已经赢得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代理商以及企业直销的努力,该制造厂已经开始产生品牌效应。

  目前,该制造厂所生产新型车的性价比偏高,但还具有较大的成本降低空间,随着技术组织措施的到位以及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可望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降价、增加利润。

  (2.4)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

  经过合理的预测和多方论证发现,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是乐观的。

  (3)相关参数说明

  为了增强发展后劲,该制造厂在未来头两年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到未来第三年基本扫尾,然后坚持追加发展投入。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该制造厂的收益在永续期仍将保持4%左右的增长速度。

  所得税率按25%计算。

  结合银行利率为参照的安全利率和行业平均风险报酬率,该制造厂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水平大约为11%。

  (4)评定估算

  由于该企业在未来用续期内的收益将保持4%左右的增长速度,而未来头两年的将加大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到第三年基本扫尾,故对该企业的价值评估基于评估基准日后的未来五年净现值与固定增速的永续期净现值分段计算。

  分段法数学表达式为: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采用持续经营假设。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分段法评估思路估算,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120.2万元。

  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5年(2011-2015)企业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

  2693.6+2667.2+3118.6+3651.6+3767.6=15898.6(万元)

  (2)从未来第6年(2016)年开始,计算永久性现金流量现值

  将未来永久性收益折成未来第5年(2015年)的价值: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按第5年的折现系数,将企业预期第二段收益价值折成现值: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3)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

  2693.6+2667.2+3118.6+3651.6+3767.6+33221.6=49120.2(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9,120.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亿壹仟贰佰万贰仟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反映。

  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经营结构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范围进行评估,如产权及其他方面出现问题由委托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委托方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申报资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方承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未涉及抵押、担保及相关法律诉讼等事项。

  4、在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了职业判断。

  职业判断的合理与否既与委托方提供的与本次评估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相关,亦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能力相关。

  因此本次评估目的的相关各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评估结论的各种因素。

  对于无法观察到的资产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人员能力所无法达到的,不能仅靠本评估结论作为决断。

  总之,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应审慎使用本报告。

  以上特别事项敬请报告使用人予以特别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的限制说明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报告不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效力。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仅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持续经营假设。

  即对评估的资产是在持续经营的价值标准下进行作价评定。

  3、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的持续经营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4、本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11年11月16日起到2012年11月15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5、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拟合资经营这一经济目的使用,不能作为其他经济目的使用。

  6、本评估结论仅供仅供XX汽车制造厂合资项目的出资公证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报告无关。